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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基础知识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与修订时间:2014年5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批准、2014年5月28日中办首次发布;2026年4月2日修订审议,2026年5月11日中办新版发布。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目的是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3.发展党员的五个阶段:
(1)申请入党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4)预备党员的接收
(5)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4.发展党员的25个步骤:
(1)递交入党申请书;(2)党组织派人谈话;(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4)上级党委备案;(5)制定培养联系人;(6)培养教育考察;(7)确定发展对象;(8)上级党委备案;(9)确定入党介绍人;(10)政治审查;(11)开展集中培训;(12)党支部委员会审查;(13)上级党委预审;(14)填写入党志愿书;(15)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17)上级党委审批;(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19)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20)入党宣誓;(21)继续教育考察;(22)提出转正申请;(23)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24)上级党委审批;(25)材料归档。
5.党员根本定位: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6.发展党员标准:具备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
7.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
8.发展党员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9.发展党员工作准则:
(1)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
(2)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进行;
(3)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10.入党基本年龄身份条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先进分子。
11.入党四项基本条件: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
12.入党申请党组织: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3.谈话时限要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14.谈话核心内容: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家庭情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标准条件。
15.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产生方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
16.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流程:支委会(无支委则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17.培养联系人配置:1—2名正式党员担任;岗位变动、不适宜履职的及时调整。
18.培养联系人任职资格: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
19.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0.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主要方式:列席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社会工作、集中培训。
2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核心内容包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2.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频次要求:党支部每半年开展1 次积极分子考察;县级组织部门、基层党委每年开展1 次积极分子队伍整体情况。
23.积极分子跨单位转接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24.列为发展对象前置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25.确定发展对象完整流程: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意见→支委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同意→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26.发展对象公示要求: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流动人员发展对象需流出地、流入地双公示。
27.入党介绍人:2名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8.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29.政治审查:所有发展对象必须政审;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一律不得发展入党。
30.政审六大核心内容:
(1)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
(2)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
(3)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4)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
(5)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
(6)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1.政审工作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2.政审工作机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33.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除特殊情况外,未参加培训不得发展入党。
34.集中培训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35.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限:预审合格后1个月内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36.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人数要求: 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37.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38.预备党员审批权限:
(1)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2)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3)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4)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5)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39.党委谈话要求: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意见填入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40.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原则: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
41.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限:收到支部决议3个月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审批后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42.入党宣誓时限:批复接收预备党员后1 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43.预备党员考察方式: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44.预备党员预备期:预备期1 年;起算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当日。
45.预备期满三种处置方式:
(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3)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6.预备党员违纪处置: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47.预备党员转正完整五步手续:①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②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③党支部委员会审查;④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⑤报上级党委审批。
48.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时限: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49.党员的党龄起算时间: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当日。
50.党员档案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培养教育考察材料)、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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